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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,该中心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,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。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%。
该中心同时提醒:在这之前贷款资料已受理(已录入系统)的,按原规定执行,不享受新政策。
调整一: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(含长、望、浏、宁)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,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。
调整二: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%。
省直公积金中心解读:以前的政策是“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,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(含)以下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%;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%。”
调整三: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,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,首付比例由50%降低为40%,利率仍上浮10%。
省直公积金中心解读:据长沙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统计公报,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1.42平方米。此次调整后,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该标准的,再购买第二套房,首付将降至4成。
利率上浮方面,目前省直公积金中心1至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%;6至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.5%。在此基础上浮10%后,则1至5年期升至4.4%,后者升至4.95%。
调整四: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,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,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%,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,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%。